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林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Yahoo奇摩拍賣賣家Z0000000000間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