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3026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展
       吳佩柔
被   告  温彥群
       袁佳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
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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