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郭碧蘭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即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止(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聲請權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民國112年11月1日庭期(下稱系爭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當時使用家中電腦可以打開,這幾天再拿出來要打開錄音檔就無法打開,因此將該錄音光碟退還給法院,請准重新聲請新的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第一審判決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號判決,於113年5月9日確定,此有上開民事判決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14年6月16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2年11月1日之庭期錄音光碟,顯已逾越上開規定之6個月時效之限制,於法自有未合。至聲請人主張因系爭庭期之錄音光碟檔案無法開啟,因此聲請再准予複製等語,惟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准予交付系爭庭期錄音光碟在案,聲請人已於112年11月14日到院領取完畢,且聲請人亦於本件聲請狀內自陳「有聲請過系爭庭期之錄音光碟,當時使用家裡電腦可以打開」等語,足見本院上開經准所發給之系爭庭期錄音光碟並無缺損可供聲請人使用,聲請人所主張之後無法再打開檔案等語,縱認屬實,亦無礙本院前已依法所交付系爭庭期錄音光碟之正確性,聲請人以系爭庭期之錄音光碟檔案無法開啟為由而重覆聲請,核非上開規定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事由,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