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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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104號

原告 林駿騰

被告 劉興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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