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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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國泰選任辯護人賴宜孜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102年度交易字第4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2年6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乃遲至102年6月1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