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施柏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2│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3│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7048-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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