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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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建德被告鍾學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98年保字第12號)。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受刑人送達之執行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拘提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均與前揭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迄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