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18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陳威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13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始陳報被告其他住居所、工作地地址,為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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