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188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陳威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13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始陳報被告其他住居所、工作地地址,為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