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六一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判決(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六一九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更犯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九十三年信判字第二四六號),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函及所附指揮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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