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47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47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禾丞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2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禾丞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SQ-0251」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禾丞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檢察官未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說明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1)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2)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3)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車牌因酒駕被吊扣中,為供代步使用,故於網路購買偽造車牌予以懸掛之方式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動機、手段。(4)對監理機關車籍資料管理所可能造成之損害。(5)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偽造車牌2面,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804號

被   告 徐禾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禾丞因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吊扣,竟基於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間某日,透過手機上網到社群軟體Facebook,向不詳之人以新臺幣2萬元訂製偽造之「BSQ-0251」車牌2面後,將該偽造之車牌懸掛在上開車輛上,並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禾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志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永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