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政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所涉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政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所涉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