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被告郭隆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EARNSTARHOLDINGLTD等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陸拾壹萬零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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