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王國鈞於民國102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6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06,916元,自民國10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
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06,916元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