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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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20號原告 張齊嘉 被告 陳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之,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楊境碩
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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