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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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長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3日18時15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少年乙O(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停放在屏東縣屏東市屏東火車站大武之星廣場PBIKE租借處旁之銀色腳踏車1部(約值新臺幣3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該腳踏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2年1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顏子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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