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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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文生 代理人 林韋翰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 廖育羚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昇旺全祥 當舖代理人 李可微 相對人即債權人 葉路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於112年1月12日認可更生方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一之更生方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方案,關於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之金額未載,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為本裁定附件之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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