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20號原告 張齊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忠 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有明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送達住址。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楊境碩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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