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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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楊斐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志欽潘玉貞潘孜瑄潘儀君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測前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簿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均勿遮隱)。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房柏均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02 號裁定(112.02.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調 字第 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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