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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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義選任辯護人林宗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慶義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