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南簡字第855號原告 盧宥安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被告 施任澤 訴訟代理人 洪瑟蔓 被告 陳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