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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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55號

原告 盧宥安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被告 施任澤

訴訟代理人 洪瑟蔓

被告 陳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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