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435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雄
被告 丁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