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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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35號
聲請人 洪玲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判決駁回其訴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3928號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