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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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290號

原告 黃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婕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劉婕伶返還借款,惟查,被告劉婕伶已於114年3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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