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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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