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О八號
原告甲○○
丙○○乙○○丁○○被告戊○○○被告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桂英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張世賢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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