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084號
原   告 駿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鄧仁棋
       鄧江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於同年10月17日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將文書將與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父,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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