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廖茜穎
被 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上訴人廖茜穎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5,46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2年11月18日
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之規定,寄存送達經十日發生效力,於102年11月28日合
法送達上訴人。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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