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降低保釋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九八號
聲請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取具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據聲請人聲請保釋應予許可并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由甲○○依法提出保證書(或指定之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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