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29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林中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