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61號
原 告 蔡政璜
被 告 蔡王閃
蔡淑津
蔡仁耀
蔡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29
2元(原告請求減少補繳之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