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 告 林 昱佶
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自附表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
爭支票),詎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受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訴請發票人清償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泛稱原
告所提出之事由及金額於法尚有未合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
、退票理由單各8紙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曾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
泛稱原告所提出之事由及金額於法尚有未合云云,依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450元(即裁判費55,4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靜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註│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1│106年7月24日│50萬元│106年8月7日│AE0000000號│支付命令│
││││││卷第4頁│
││││││、本院卷│
││││││第23頁│
├──┼───────┼──────┼───────┼──────┼────┤
│2│106年7月20日│60萬元│106年8月7日│0000000號│支付命令│
││││││卷第5頁│
││││││、本院卷│
││││││第21頁│
├──┼───────┼──────┼───────┼──────┼────┤
│3│106年7月19日│60萬元│106年8月7日│0000000號│支付命令│
││││││卷第6頁│
││││││、本院卷│
││││││第20頁│
├──┼───────┼──────┼───────┼──────┼────┤
│4│106年7月21日│60萬元│106年8月7日│AE0000000號│支付命令│
││││││卷第7頁│
││││││、本院卷│
││││││第18頁│
├──┼───────┼──────┼───────┼──────┼────┤
│5│106年8月15日│120萬元│106年8月15日│0000000號│支付命令│
││││││卷第8頁│
││││││、本院卷│
││││││第22頁│
├──┼───────┼──────┼───────┼──────┼────┤
│6│106年7月18日│100萬元│106年8月7日│0000000號│支付命令│
││││││卷第9頁│
││││││、本院卷│
││││││17頁│
├──┼───────┼──────┼───────┼──────┼────┤
│7│106年7月19日│50萬元│106年8月7日│AE0000000號│支付命令│
││││││卷第10頁│
├──┼───────┼──────┼───────┼──────┼────┤
│8│106年7月19日│50萬元│106年8月7日│AE0000000號│支付命令│
││││││卷第11頁│
││││││、本院卷│
││││││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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