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行使偽造信用卡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八十九年中簡字第五六五號),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四日及八月十日至十三日更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經鈞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年訴字第二五四七號),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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