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二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路○○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0五公克(包裝重0‧二六公克),因該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二六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