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
丙○○乙○○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