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六)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六)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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