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六)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二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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