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證人乙○○右列證人因被告甲○○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科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證人乙○○因右開案件,經本院傳喚為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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