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О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同年四月二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法官黃鴻昌
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