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靖貽律師
趙文銘 律師 江東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月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9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