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潘麗茹律師
葉建廷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認被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被告丙○○有同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6年10月15日當庭諭知自96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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