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光武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重刑,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至99年6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