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謝崇浯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 律師
趙文銘 律師 江東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6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