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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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聲請人甲OO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債務之金額、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得清償債務之金額及協商不成立(無法每月繳納新台幣9,012元,共180期,年利率1%)之原因。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並陳報是否有上開債權人清冊未載且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含非金融機構債權及有擔保債權,且須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併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受扶養人 廖宏基 、 羅玉桃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姓名及聲請人與之如何分擔扶養費(扶養義務之人數、協議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併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及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七、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陳報聲請人負擔之「生活費」、「家用雜費」、「扶養費」之各項支出費用明細、與配偶間對家庭生活支出暨扶養費用之分擔協議及每月油費2,000元之必要性,並說明聲請人負擔之扶養費費用明細是否與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有所重複,另請一併提出扶養費及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中之「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