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一)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說明債務人每月個人支出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三)依債務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所示,債務人每月房租僅6,500元,釋明何以債務人陳報每月房租支出10,000元?並提出自民國97年4月迄今實際支出房屋租金之證明(如:轉帳證明)。另應說明債務人所租賃房屋為何人所有?該屋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與債務人如何分擔每月房屋租金及水、電、瓦斯費用,並製表詳列97年4月迄今支出該筆費用之明細,及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應分別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四)詳列債務人每月家庭雜支3,5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說明其必要性,及其他共同居住之人如何分擔該筆費用?
(五)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7年6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並說明債務人之工作內容、所任職公司之計薪方式(除本俸以外,是否有其他獎金或津貼?又業績抽成如何計算?)與債務人每月薪資明細。
(六)釋明依債務人所提出其於新光銀行南東分行之薪資轉帳存摺內頁資料影本所示,債務人之薪資數額97年1月為107,372元、97年2月為44,733元、97年
3月為26,638元、97年4月為31,700元、97年5月為32,292元,與債務人薪資單明細表所載之實領薪資數額97年1月43,579元、97年2月26,638元、
97年3月31,220元、97年4月16,729元、97年5月15,307元不符之原因,並說明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所載之投保薪資34,800元,是否為債務人每月之底薪。
(七)提出債務人前配偶 沈裕淵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說明債務人與債權人是否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成立協商?若有,應提出協議書影本及還款證明。
(九)試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