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74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劉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 劉瓊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瓊文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