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3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顏合嬌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林冠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新臺幣六十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