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水福 、 楊水泉 、 楊金智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被
告無權占用坐落臺南市○○區○○○段○○○○○○○○號2筆土地上
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B部分,面積分別為40平方公尺、100平方
公尺,按民國10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680元、780元計算,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核
定為105,200元(計算式:680元/平方公尺×40平方公尺+780
元/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10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