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賴彥蓁 即 賴雅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
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