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賴彥蓁賴雅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
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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