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31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曾嘉燈)指定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曾嘉燈)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曾嘉燈)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6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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