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估定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價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羅伊安